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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指南

日照政府网    2018-01-17 09:17:53

一、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转让、互换或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导致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转让方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属第一项中第2、7种情形的,可以由单方申请。

二、申请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规定提交继承、受遗赠的相关材料;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6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流程

受理——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批准——注册登记——核发土地证书

四、办理时限

变更土地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五、办理地址

1.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直属业务部

地址:日照市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烟台路197号)

咨询电话:0633—8717058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2.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港业务部

地址:日照市东港区政务服务中心(临沂北路269号)

电话:0633—8292923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3.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岚山业务部

地址:日照市国土资源局岚山分局(岚山中路27号)

电话:0633—2611179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4.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业务部

地址:地矿鑫园

电话:0633—8360209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5.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山海天旅游度假区业务部

地址:日照市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政务服务中心(山海天路371号)

电话:0633—8316327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6.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海洋城业务部

地址:日照国际海洋城办税服务厅(204国道与中盛路交汇处往北50米路西)

电话:0633—2950079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