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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路公交车肇事案司机获刑1年 曾致2死1伤

东方网    2019-03-14 11:06:17

东方网记者刘理3月14日报道:上海738路公交车肇事案有了最新进展。今天上午,静安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涉事司机钱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8年9月21日,738路公交车行驶至南京西路陕西北路路口时撞倒3名路人,造成2死1伤的惨剧。

经查明,2018年9月21日8时33分许,被告人钱某某(女,54岁)驾驶738路公交车,沿陕西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发生地南京西路进陕西北路路口北侧约80米一公交站点,在右起第一根机动车道内停车上下客。适有邱某某驾驶955路公交车同方向行驶至被告人钱某某驾驶的车辆左侧,未紧靠公交站点,在第二根机动车道内停车上下客。恰遇被害人吴某某、陈某某、林某某途经被告人钱某某驾驶的车辆前方时,被告人钱某某驾驶车辆起步,以约21.6公里/小时的速度向南行驶中撞倒上述三名被害人,事故致三名被害人倒地受伤。被害人吴某某、陈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林某某右下肢损伤,构成轻伤。事发后,被告人钱某某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

经交警部门认定,738路公交车司机钱某负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955路公交车司机邱某负道路交通事故次要责任,三名行人均不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被害人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交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两名死者家属分别获赔人民币100余万元。

在法庭上,钱某几度哽咽,多次向被害人家属道歉。“我很后悔,我这几个月我没有睡过一个安稳觉,每天都活在阴影当中。我希望被害人家属能够谅解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钱某某肇事后能主动报警并留在原地等待公安人员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事发后公交公司与被害人家属已经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作了赔偿,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钱某某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结束后,本案法官刘毅告诉东方网记者:“按照刑法规定,应当处在3年以上7年以下量刑,但考虑到事情发生以后,被告人钱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到案以后能够认罪悔罪,接受审判。同时,法庭还考虑到两家涉事公交公司,对两家死亡被害人的家属分别作了赔偿,达成了临时赔偿的调解协议。综合以上多方面因素,法庭做出了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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