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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不动产登记不再审查婚姻状况 新规10月1日起实施

南通网    2018-09-08 08:03:53

昨天上午,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就市区即将推出的不动产登记共有关系审查便民新举措,邀请市国土资源局、市法制办负责人进行了发布解读。

不动产登记

新规下月起实施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魏钦稳介绍,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工作效率,依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规定,自10月1日起,市区(包括崇川区、港闸区、通州区、南通开发区、通州湾示范区)将对不动产登记共有关系审查模式进行调整。

自然人因买卖、互换、赠与、分割、合并、建造、变更、抵押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动产共有关系的审查,不再通过审查当事人婚姻状况的方式进行,而是以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如合同、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原因证明文件等记载的当事人以及其他申请材料为依据,结合当事人的申报情况,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事项。申请人无需再提供婚姻状况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办理未经公证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加减名”或共有份额变化的转移登记、离婚转移登记等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仍需要审查当事人的婚姻关系状况。

原有做法已不具备

可操作性

“在以往的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不动产权利的归属,通过审查当事人婚姻状况其实并不能准确认定。”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徐晖介绍,“比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不动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属于夫妻共有。但事实上,如果不动产系其中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该不动产属于该方个人单独所有;夫妻也可以约定共同购买的不动产归一方所有;某些外籍人士的不动产,其是否属于夫妻共有,也不能简单依据我们国家的法律来认定。而且,现在有些公民的婚姻状况比较复杂,不动产登记部门审查婚姻状况,根本无法穷尽所有可能,反而有侵犯个人隐私的嫌疑。”

此外,随着“放管服”改革的进一步推进,民政、公安部门以及社区、街道对于公民的婚姻状况,均不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部门继续通过审查当事人婚姻状况的方式来确认不动产权利归属,不仅没有现实意义,也不具备可操作性。

体现不动产登记

依申请登记原则

夫妻间关于不动产权利归属的约定,属公民意思自治范畴,登记部门无须干预。登记在一人名下的不动产,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加名”增加配偶为共有人。夫妻间如认为不动产登记簿或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情况不符,例如当事人认为不动产应为夫妻共有,不动产登记簿、权属证书仅记载为夫或妻一方所有的,可由夫妻双方及时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变更不动产登记簿、权属证书的记载。

“新规的出台,体现了不动产登记依申请登记的原则,不再审查当事人婚姻状况,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婚姻状况材料,是符合《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是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体现了不动产登记必须严格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开展。”市法制办副主任严尚军表示,不动产登记不再审查婚姻状况,可以减轻群众的办证负担,同时也符合国务院及省、市政府“放管服”改革及“3550”审批简化审批流程,取消不必要层层把关的精神,使群众办证更方便、更快捷。 记者冯宏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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