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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井盖缺失致骑车人摔伤 市政环卫处担七成责任

水母网    2018-08-24 11:00:08

水母网8月24日讯(YMG记者 庞磊 通讯员 刘明东)近日,在烟台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一名骑电动车下班被缺失的井盖“坑害”的农民工成功索赔。

井盖失踪,农民工骑电动车受伤

李某在烟台开发区某酒店上班,5月22日晚8时许,骑电动车下班回家。因道路上一处污水井井盖缺失,李某连车带人摔倒在地,致其右膝盖、左肘受伤,他3月份刚买的电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李某拨打电话报警。5月25日,开发区交警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确认了污水井盖缺失的事实。报警后,李某到医院处理伤口,检查就诊共花费医疗费1282.8元。出院后,李某到市政环卫处要求协商解决赔偿事宜。市政环卫处建议李某到法院起诉维权。5月30日,李某到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告诉李某,可以起诉污水井的管理单位市政环卫处,索要赔偿款。因李某属于农民工,援助中心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指派山东辰泽律师事务所的刘洪云律师代理此案。

接受指派后,刘律师会见李某,了解案情。办理授权委托手续后,刘律师指导李某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一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污水井盖缺失的事实。二是门诊病历及医疗费单据,证明医疗费数额。三是工资银行流水明细、误工证明,证明误工费。四是电动车发票及受损照片,证明财产损失数额。

律师提醒:发生事故应尽快报警

待李某的证据材料收集完毕,7月11日,刘律师到开发区法院立案,要求市政管理处支付各项赔偿10052.8元。7月30日,烟台开发区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及侵权行为的成立没有争议。争议的焦点是事故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承担比例和被告的赔偿范围。

在调解过程中,原告李某的代理人刘律师认为:根据《侵权责任》第91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17条、第20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赔偿医疗费1282.8元、误工费4563元,财产损失费4000元,交通费207元,合计10052.8元。

被告方的代理人则认为:对事故的事实没有异议,侵权行为成立,但被告不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骑车驶入污水井存在一定的过错,交通事故认定书也认定原告在驾车时未尽到安全驾驶的注意义务。所以建议双方按照同等或者主次责任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另外,被告对原告电动车损失的数额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提供的是收据不是发票,不符合法定证据形式;收据上的购车人不是原告本人(系原告的妻子);且电动车已使用了一段时间,所以被告不应该按照新车的价格进行赔偿。

8月1日,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同意按照主次责任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即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一次性支付原告7000元。次日,开发区法院出具调解书,约定8月12日前市政环卫处将赔偿款打入法院账户,之后李某到法院领取赔偿款7000元。

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提醒市民,外出驾车时,一定要注意安全。发生事故应尽快报警,这样有助于证据的固定,为将来法律维权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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