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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案】车辆被盗后,车主与保险公司间的一场博弈…

澎湃新闻    2018-12-23 15: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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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红河州石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原告朱某某在其车辆被盗后将车辆投保的Y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进行理赔,保险公司多方抗辩,双方之间展开了一场孰是孰非的博弈……

2016年10月31日,朱某某在二手车公司购买小型越野车一辆,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即日,朱某某在Y保险公司为该车投保了盗抢险等险种,支付保费9180.78元,责任限额为362068元,保险期至2017年10月31日24时止。次日,二手车公司将车辆移交给朱某某。2016年11月7日凌晨4时许,朱某某停放于停车位上的该车辆被吴某偷开,偷开过程中,发生了多次交通事故,致车辆严重损坏,后吴某弃车逃离现场。案发后,吴某被法院判决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辆小型越野车损失为193420元。后朱某某到修理厂进行修理,共支付修理费l92220元。

该院受理案件后,及时进行了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车辆的损失责任承担各执己见:

车主

车辆损失在盗抢险赔偿范围内,理应理赔!

朱某某指出,双方签订的保险条款第五十一条中已明确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且不属于免除保险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三)被保险机动车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费用。”该车辆系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发生事故,且损失情形完全符合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理应承担理赔责任。

车主对车辆损失负有责任!

保险公司

就原告朱某某的起诉,保险公司抗辩称,事故发生前,朱某某车辆停放不当,存在疏忽管理、增加保险事故发生风险的行为。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朱某某未向Y保险公司的系统申报出险问题,故保险公司对车辆的损失不应承担责任。

石屏县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案件焦点集中于车辆受损修理费是否合理、应该如何承担?

庭审中,经审查,认定原被告双方系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保险合同,合同合法有效,对于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Y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理赔责任。

关于被告抗辩保险事故发生前,朱某某对小型越野车的管理存在增加保险事故发生风险的问题,Y保险公司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其抗辩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被告抗辩保险事故发生后,朱某某未向系统申报出险的问题,经查明,原告在事故发生后,曾电话通知Y保险公司出险,Y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也到现场查看,Y保险公司未引导朱某某在其系统中登记出险事故,系Y保险公司的责任,与朱某某是否向其系统申报出险无关。

对于被告Y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金额的抗辩,经查明,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既未对车辆进行定损,也未做出鉴定,故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该案中,车辆受损部分经价格认证中心定损为193420元,朱某某在定损范围内支付修理费192220元,该笔损失在车辆投保的责任限额362068元内,故原告朱某某的请求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石屏县人民法院做出判令被告Y保险公司赔付原告朱某某保险理赔款192220元的判决。

被告是否上诉,小编将继续关注。

来源:红河州石屏县人民法院

编辑:飞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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