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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9日下午,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在云南警官学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由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被告人刀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云南警官学院多名师生旁听了案件的审理,千余人的大礼堂座无虚席。

案件回顾
拒绝配合民警执法
拿出破坏钳砸伤执勤协警
2018年4月7日18时30分许,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金星派出所民警与协警在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某治安岗亭检查点对过往的电动车进行盘查,被告人刀某某途径该检查点时被拦下检查。
经检查,因刀某某没有携带电动车发票及身份证件,于是民警要求其将电动自行车骑到治安岗亭前进行处理。在此过程中,协警通过盘查终端机进行人脸识别盘查时发现刀某某具有吸毒前科,于是要求对刀某某进行尿检检查。
刀某某拒绝配合并与派出所民警及协警发生纠缠,在纠缠中刀某某顺手拿起安装物联网工具的一把破坏钳砸向协警,致一名协警左手手臂及左手小拇指被砸伤。经鉴定,为轻微伤。随后,刀某某在现场被民警控制抓获。
审理现场
刀某某犯妨害公务罪
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庭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刀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认定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符,遂当庭宣判被告人刀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并判处被告人刀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扣押的作案工具破坏钳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交流互动增长法律知识
审理结束后,主审法官与在场师生进行了热烈的交流与互动。同学们争先恐后地提问,主审法官以深厚的法学功底、丰富的案例积累,理论联系实践,生动地回答了同学们的提问,赢得了全场阵阵掌声。

通过旁听庭审,在场的同学们表示,作为一名警校学生,更应该树立“警察执法优先、公民存疑后置、在处警现场请绝对服从警察”的意识,警察盘查是法律赋予警察的权利和职责,予以配合是公民的义务。

法官寄语
配合执法是公民的法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公民和组织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相反,如果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如下行为的将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公然辱骂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上述行为的,则有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将按照刑法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刀某某在民警盘查时,应无条件服从警察的执法和指令,但被告人刀某某拒绝配合民警执法,甚至拿出破坏钳砸伤执勤协警,致协警轻微伤,其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影响恶劣,严重侵犯了执法机关的权威,干扰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法应予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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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增长法律知识的同时
也请大家和我们一样遵纪守法
积极配合民警盘查
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哦!
来源: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编辑:飞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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