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菏泽论坛 公众论坛 今日菏泽

抵押房屋内赖着不走 牡丹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众网    2018-02-01 22:17:48

此地已不适合生活居住

住房门口张贴的法院执行裁定书等文书

法院执行人员耐心劝导

执行完毕将钥匙交到房屋竞买人手中

  大众网菏泽2月1日讯(记者韩文通)因民间借贷以房抵押,菏泽市民樊某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指使自己高龄的岳母和年幼的儿子长期居住在本该移交的房屋内。1月31日上午,牡丹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强制执行。

  1月31日上午,牡丹区人民法院一行人来到位于菏泽市东城双河东路178号1号楼604室门外敲门许久未有应答,遂请专业人员技术开锁。门打开后,一老一少向门口走来。经询问,老者是樊某聚的岳母,小的是其小儿子。

  大众网记者在执行现场了解到,东城双河集被划入拆迁范围,一眼望去,一片废墟。早已停止供水,已不适合生活居住。生活用水都是樊某聚的岳母用桶从别处拎来,生活着实不便。

  据了解,樊某聚于2014年8月5日与李某、王某芹签订《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并在曹州公证处公正。按照约定,樊某聚应在2015年2月4日前偿还全部本金和利息,到期樊某聚并未偿还。截至2015年3月17日,樊某聚仍欠李某、王某芹借款本金30万及利息36000元,李某、王某芹向牡丹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樊某聚的所抵押的房产以清偿其债务。

  2015年4月10日,牡丹区人民法院根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公证书,向樊某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樊某聚表示无力履行,同意将自己抵押给李某、王某芹的房产交法院拍卖处置。牡丹区法院依法将其房产拍卖。

  因樊某聚未按照生效的公证书确定的义务履行,2015年4月17日,牡丹区法院向菏泽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送达裁定,查封其位于菏泽市东城双河东路178号1号楼604室的房产。在该案执行期间,牡丹区法院进行了大量的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同意不进行估价,以46万元的拍卖保留价进行拍卖。该案进入拍卖程序后,最终以34万元的价格成交。

  为维护司法权威,保护竞买人的合法权益,牡丹区法院决定对该房产进行强制执行。由于樊某聚因其他案件入狱服刑,其房屋一直由其岳母和儿子居住。考虑到老人年事已高,其子尚年幼,没有对他们采取强制措施。负责该案件的牡丹区法院执行二庭副庭长王清峰等法院执行团队工作人员,对樊某聚岳母进行了长达半个小时的劝导,最终同意配合搬家,在法警队员的保护下走出房屋。搬家公司历时三个小时,将樊某聚所抵押房产内的所有物品搬至牡丹区法院为其租住的临时新家中,案件顺利执结。返回菏泽大众网首页>>

查看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