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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公开宣判一起“套路贷”涉恶案 13人获刑

人民网云南    2019-03-05 11:34:28

人民网曲靖3月5日电 (程浩)以爱车作抵押借款,不曾想落入“套路贷”陷阱。近日,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套路贷”涉恶案件,13名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两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至一万五千元不等。

据悉,该案是云南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首例公开宣判的“套路贷”涉恶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祁某涛等13名被告人以武汉中州车商务顾问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以下简称曲靖中州公司)为平台,开展车辆抵押借款活动,其中被告人祁某涛系武汉易融恒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股东、武汉中州公司总经理,并负责监督管理曲靖中州公司。

自2015年以来,曲靖中州公司形成以被告人祁某涛、孙某柏、吴某中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盛某成等3人为骨干成员,被告人邓某宏等7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集团中,由祁某涛下达违约金的收取任务、负责人事和财务管理,其余12名被告人负责具体管理及安排实施。

该团伙组织严明,分工细致,通过在曲靖中州公司开展办理车辆抵押借款服务的过程中,与借款人签订借贷合同,以借款人逾期未还到期借款等为由,将借款人使用的抵押车辆秘密或强行扣留,利用借款人索要车辆之机,肆意认定高额滞纳金、提前还款违约金、拖车费、人工费、停车费、罚款等,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清借款并支付高额费用。

同时,多人聚众造势,以不缴纳高额费用就变卖车辆相要挟,形成“软暴力”使借款人产生心理恐惧,从而有组织的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涉案金额高达260余万元。

法院依审理查明的事实认定,祁某涛等13名被告人以公司为平台,在用个人名义办理车辆抵押借款活动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肆意认定高额费用,使用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根据13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对本案13名被告人依法作出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祁某涛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孙某柏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吴某中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至十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至五十万元不等,并追缴全部违法所得,没收犯罪用车辆2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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