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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相关实施细则调整

衡阳政府网    2023-07-20 00:15:53

衡阳住房公积金使用已如下调整与规范:

一、贷款首付款比例。职工购买家庭首套、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低首付款分别为20%、30%

二、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使用公积金规定。职工购买家庭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只享有提取或贷款其中一项政策。

三、实行差别化贷款政策

(一)所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开设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并正常汇缴满5年,且职工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限额为50万元;

(二)所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开设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并正常汇缴未满5年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个人缴存时间未满两年的,贷款额度按30万+上年度实际月平均缴存额*100计算,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个人缴存时间未满三年的,贷款额度按30万+上年度实际月平均缴存额*100计算,最高贷款额度为45万元。

个人缴存时间三年以上(含三年)的,贷款额度按30万+上年度实际月平均缴存额*100计算,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

上述月平均缴存额不计补交部分(财政代扣单位除外)。借款人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的,在计算贷款额度时,可按夫妻双方上年度月缴存额之和*100进行计算。

四、明确按揭合作项目准入及签约放款时间。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房屋形象进度达到三分之一以上可先办理准入,房屋形象进度达到四分之三以上可办理签约放款;对存在有土地抵押、在建工程抵押等特殊情况项目,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实行企业承诺后,房屋形象进度达到三分之一以上可先办理准入,主体工程封顶后办理签约放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