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居(村)民委员会初步审查并在居住地公示15日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居(村)民委员会上报街道(乡镇)复核。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救助对象家庭,由居(村)民委员会根据《住房救助对象家庭评分标准》予以评定。
(二)街道(乡镇)复核后上报区城乡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三)区城乡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其中对申请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核减的住房救助对象,应当会同同级民政部门进行核实。
(四)申请人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城乡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公示15日后,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纳入轮候程序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报市城乡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推荐阅读:自贡公租房管理办法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