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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清城区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的通告

清远政府网    2022-11-10 10:40:53

11月10日清城区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的通告

广大市民群众:

当前,清城区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防控任务依然艰巨。自11月6日以来,全区已进行多轮区域核酸检测。为坚决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进一步加强社会面疫情防控相关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请广大市民群众自觉增强防护意识,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理解、配合、支持政府落实好相关疫情防控措施,主动配合防疫人员核对信息、测量体温、查验“健康码”“行程码”“场所码”等相关工作。经告知拒不遵守防疫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警告或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拘留。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参加核酸检测是每位市民群众加强个人健康监测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应尽义务。请密切关注核酸检测通告,及时关注疫情防控动态信息,坚决做到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主动参加核酸检测,确保“应检必检、不漏一人”。清城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从即日起,因疫情需要,不按规定参加核酸检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警告或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拘留。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企业单位等经营场所要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对违反疫情防控责任要求,如未落实员工定期核酸检测责任、虚报瞒报核酸检测结果的,不按规定张贴场所码的、不落实扫码查验措施的、不如实记录上传用工人员信息的、隐瞒旅客入住信息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清远市清城区新型冠状病毒

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