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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经济适用房申请购买指南

莆田政府网    2022-08-24 14:26:53

莆田市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生活居住满2年以上;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3月底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管理。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城镇户籍的;

(二)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或者出售商品房的;

(三)夫妻双方或任意一方已享受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价房、安置房以及参加集资建房等福利性住房的。

(四)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不满35周岁(离异满2年以上或丧偶除外)。

申请材料

申请人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所需复印件一式三份: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二)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三)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申请表》;

(四)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及实际居住地的现住房情况证明(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供单位住房情况的证明);

(五)申请人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基本工资、各类补贴或其他收入,应由所在单位提供;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办理书面证明;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应当提交原件核定,需留存的复印件,收件人应当加盖校对章,申请人应当在复印件上签名。

申请及购买流程

(一)申请。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完整填写《莆田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二)初审和公示。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收齐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单和受理通知单。

1、申请材料不齐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之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后即算为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公布期限10天)。公布期满,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入户调查表、申请材料报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人户分离的家庭应当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布。

(三)复审。

县(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1、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的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部门。

2、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办理先后顺序进入轮候供应。

3、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方案公布后,县(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将符合规定条件的、已轮候的申请家庭材料报送市建设(住房保障)部门。

(四)公示和批准。

市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在《湄洲日报》和市建设信息网站上公示,期限为15日。

1、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在申请家庭《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予以登记,建立市、县(区)共享的住房需求档案。同时向申请家庭发放《莆田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

2、经公示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县(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县(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复查,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3、《准购证》上须注明申请人、购买的面积标准。接到《准购证》的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地点内参加选房。逾期未选房,视同自动放弃购房资格,并顺延至下一申请人。

(五)确定选房顺序

市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按批次批准购房申请。对经批准的同一批次申请人,县(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已登记的申请人的先后顺序,通过公开抽签或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选房应当邀请纪检、监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具有公信力的代表现场监督。

(六)选房

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持县(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发放的选房顺序号,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选房和购房手续。选房结果在莆田建设信息网上公告。申请人选房后放弃购房的,取消其本次购房资格,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经济适用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