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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被盗铜块当废品收购联手销赃 两男子获刑

中国法院网    2019-02-01 18:10:22

中国法院网讯(徐旺城)在他人盗取铜业公司铜块后,帮助寻找销售渠道,并将铜块卖给了废品收购站。近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5日,吴某、叶某某、刘某三人(均已判刑)在铅山县河口镇工业园区鑫瑞铜业公司盗窃22.4吨铜块(价值981298元)后,将铜块装运至铅山县虹桥乡虹桥村砖厂后面的一块平地,并用石灰渣进行遮盖。吴某等人将铜块盗出后,吴某即联系被告人刘某某让其帮忙销售铜块。被告人刘某某先是联系浙江老板何某,因何某发觉该铜块系赃物而收购未成。尔后,被告人刘某某又通过叶某某电话联系到开废品收购店的被告人周某某,周某某表示同意收购该批铜块,并从银行取出15万元现金作为部分收购款。10月2日晚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一辆货车到虹桥村堆放铜块地方准备收购吴某、刘某、叶某某偷来的铜块,被告人刘某某在现场帮忙开铲车装运铜块,在装运铜块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公安机关将依法扣押的22.4吨铜块已发还给被害人严某。被告人刘某某向铅山公安提供不为公安机关掌握的逃犯叶某某的电话,铅山公安根据刘某某提供的电话号码,经过侦查手段将叶某某抓获归案。

2012年3月23日,被告人周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帮助他人销售赃物而居间介绍,并协助转移赃物;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财物仍予以收购并转移赃物,其二人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在实施收购转移赃物的犯罪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而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刘某某属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不为公安机关掌握的逃犯叶某某的线索,公安机关据此通过侦查手段抓获叶某某,具有立功表现,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对其辩护人关于刘某某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辩护人关于刘某某在该起案件中仅起辅助、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虽然被告人刘某某是受吴某等人委托帮助销售铜块,但刘某某在受邀后联系何某帮忙销售赃物未果后,仍继续通过他人积极联系被告人周某某收购该批铜块。刘某某对促成该起共同犯罪的完成具有关键性作用,并且其直接参与转移铜块的犯罪实施活动。因此,被告人刘某某在整个共同犯罪活动中,与被告人周某某所起犯罪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其辩护人对此辩护意见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本案二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本案被盗财物已全部发还被害人,未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赃物退还情况,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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