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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金华政府网    2021-08-16 08:39:53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申请对象拥有一辆15万元(以车辆销售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以上汽车或两辆以上汽车的,同一保障家庭成员之间的车辆变更转移的,按家庭首次购买该车价格计算;

(二)申请对象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超30万元的;

(三)申请对象公积金人均月缴纳额(含个人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超1300元的;

(四)在市本级范围内已获批集体宅基地面积的;

(五)申请时已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