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补贴
在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以上均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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