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裁判文书网获悉,赵某乡伙同他人骗取贷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判决书显示,赵某乡,1959年10月生人,于2018年6月20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2月份,赵某乡找刘某、赵某某帮忙,通过张某在原铜山县农信社利国信用社(现徐州铜山农商行利国支行)办理三户联保贷款人民币90万元,该笔贷款发放后由赵某乡使用。
赵某乡在该笔贷款到期后无力偿还,遂找张某商定由张某先将该笔贷款归还,赵某乡再重新贷款人民币90万元,以“借新还旧”。后张某以赵某乡等三人的名义,重新为赵某乡办理三户联保贷款人民币90万元,贷款发放后转入蔺某宁账户。
据了解,该贷款至判决日时未能归还。
法院表示:被告人赵某乡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