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匪夷所思!滩涂转包合同引发的纠纷 同一案件两个结局

央视网    2019-03-19 11:36:20

央视网消息:法院判案,给原告被告送达相同的裁判文书,这是基本的法律常识。然而,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中,原被告双方拿到的居然是两份截然不同的裁判文书。

更匪夷所思的是,审理这一案件的,是同一批审判人员,不同结果的裁判文书,案号也完全一样。如此荒唐的事情,是怎么发生的的呢?

为了弄清楚这起案件的原委,记者首先找到了此案的原告,赵洪利。赵洪利告诉记者,这个案件的起因是由于他与被告李国法之间的滩涂转包合同纠纷。

从赵洪利提供的滩涂转包合同上看,这50亩土地确实是以赵洪利的名义承租的。

赵洪利告诉记者,他将其中的10亩滩涂转包给李国法之后,发现李国法没有履行两人之间的承诺,反而将这10亩滩涂地转租给了第三方。

2012年,赵洪利作为原告向绥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李国法等三名被告告上了法庭。其实,这起滩涂转包合同纠纷的案情并不复杂,但是赵洪利说,这个案子自立案之后的一年多,他一直都没有等到法院的审判结果。因此,赵洪利决定申请撤回起诉。

2013年7月16日,赵洪利向绥中县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的申请。当天,绥中县人民法院准许了撤诉请求,并向他送达了准予撤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虽说撤了诉,但是合同纠纷并没有解决。为此,在拿到撤诉裁定书的两年之后赵洪利围绕滩涂转包合同纠纷,以其他事由再次将李国法等人告上法庭。绥中县人民法院也再次立案并开庭审理。但是,就在这次的庭审举证环节,被告当庭拿出了2012年那起案件的判决书。

赵洪利告诉记者,那是他第一次知道被告有判决书。而这时已经距第一次诉讼撤诉结案,过去两年多了。

这就是这起案件的两份裁判文书,一份是给被告的判决书,一份是给原告的撤诉裁定书。被告李国法出具的判决书上的判决结果是:原告赵洪利知道土地已被流转,并不是原告不知情,因而对原告赵洪利要求返还滩涂土地使用权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洪利的诉讼请求。审判长:李林成,审判员:刘延顺、高云山;时间是:2013年5月29日。

而另一份原告出具的民事裁定书上是这样写的,原告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洪利撤回起诉。审判长、审判员和判决书上的一样,也分别是:李林成、刘延顺和高云山。时间是:2013年7月16日。

从这两份裁判文书中可以看到,不仅案号都是一样的,案件的承办人也一样。只是时间不一样,判决在前,撤诉在后。那么这份判决书是怎么来呢?为此,记者拨通了被告李国法的电话。

电话打不通,记者又来到了李国法家,想找到李国法了解情况。

随后记者又拨打了该案的第二被告付金岭的电话,但是电话也没能打通。

同案为何有两份不同的裁判文书?

为了验证这份判决书的真假,记者跟随赵洪利来到绥中县人民法院,调取了2015年第二次起诉时的案卷。

在这份案卷的证据中,记者找到了这份判决书。看来这份判决书确实被当作证据向法庭出示并提交过。那么问题就来了,同一个案件,为何有两份截然不同的裁判文书?

按照绥中县人民法院这位庭长的说法,2012年的案件应该是以判决结的案,但是以判决结案为何准予撤诉,这位庭长回答的支支吾吾。而判决书不仅没有给原告送达,三个被告只有李国法一人有这份判决书。如果这份判决生效,而后来又为什么准许原告撤诉呢?面对这些疑点,绥中县人民法院的一位副院长又给出了新的说法。

实际上,想要判断2012年的这起案件的两份裁决文书到底哪个有效,关键是要看法院最终以判决结案还是以撤诉结案。随后,绥中县人民法院拿出了2012年这起案件的案卷,从中可以看到,这起案件确实是以撤诉结案。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后,案件应当以判决结案,但蹊跷的是这起案件绥中县人民法院没有以判决结案,却是以撤诉结案。这又是为什么呢?

这样看来,那份判决书只送达给三位被告中的其中一人,这其中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也许只有当时这起案件的承办人,也就是审判长李林成最清楚了。

当记者提出要见这个案子的承办人,也就是审判长李林成的时候,绥中县人民法院以各种理由拒绝了我们。

裁判文书明显有误 竟能通过审核

绥中县人民法院的庭长和副院长先后承认,这两份截然不同的裁判文书确实是绥中县人民法院发出的。再看这两份同案裁判文书,不管是判决书还是撤诉裁定书都盖有绥中县人民法院的院印。

同一案号的一个案子,出现两份截然不同的裁判文书,在盖章之前是否经过了审核程序,法院的院印又是怎么盖出来的呢?

从2013年结案到现在几年的时间里,对于如此明显的错误,绥中县人民法院为何一直没有处理呢?

实际上,从2015年赵洪利再次起诉时的庭审笔录中可以看到,在被告质证环节,被告拿出的第二个证据就是:2012绥民沙初字第00363号判决书一份。当时原告代理律师指出:怎么能出判决书,我提供本案的撤诉裁定书予以证明。在庭上,审判长回应:确实是一个案号。并且把这份判决书作为证据收纳在了案卷中。

当记者问到对于这个案子两份裁判文书的事情,下一步绥中县人民法院要怎么解决的时候,法院的这位庭长这样答复了记者。

但在2018年11月21日,原告赵洪利收到了绥中县人民法院一份民事裁定书。这份裁定书上写着:原审原告赵洪利与原审被告李国法等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做出的(2012)绥民沙初字第00363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

让人不解的是,原本以撤诉结的案,同时按照之前绥中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所说,这起案件中的判决是不生效的,并且应当收回判决书。那绥中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为何不纠正之前的判决,反而认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撤诉裁定有错误呢,而这样做的目的又是什么呢?

为何出错?又为何一错再错?

司法首先是程序。要使人民从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首先要保证司法的程序正义。一起审判程序存在明显错误的民事案件,绥中县人民法院却视而不见长达好几年,没有主动纠正错误,反而曲解法律对审判程序的规定。

一连串摆在明面儿的问题,似乎在片子里的法院工作人员,没法给出答案。往大了说,这不仅影响大家对司法机关的信任,更影响大家对司法公正的信心。日常工作中,严格依法办案;面对错误时,能够主动纠错,这样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捍卫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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