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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哈尔滨公积金提取条件

哈尔滨政府网    2020-10-14 10:13:53

提取范围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

3.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4.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满6个月未再就业的;

5.老旧小区改造及加装电梯的;

6.离休、退休的;

7.出境定居的;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其中,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取:

1.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

2.纳入违规提取不良行为记录且未解除的;

3.职工家庭成员(包括职工及其配偶,下同)公积金贷款当前存在逾期的。

第五条职工家庭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对购建住房、租房、法院扣划、老旧小区改造及加装电梯等提取暂不予支持,在公积金贷款无逾期情况下,可提取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