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对象
户籍为哈尔滨市无固定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其中包括以下十种人员:
(一)大龄失业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单亲抚养未成年者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五)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六)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人配偶、烈属
(七)符合条件的残疾失业人员
(八)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
(九)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十)其它就业困难人员。
2公益性岗位申报制度
(一)用人单位申请
(二)就业部门初审
(三)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3工资标准
1、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岗位补贴两项组成,岗位工资和岗位补贴合计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岗位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额度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
岗位补贴:由当地就业部门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拨付。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的岗位补贴应在用人单位所承担的岗位工资落实到位后给予拨付。用人单位应对公益性岗位人员按月足额发放工资,并将发放工资花名册报送当地就业部门备案。
2、用人单位应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全额补贴。补贴不包括就业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以及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其他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