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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原文

重庆政府网    2020-07-08 13:08:53

  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管理原则】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以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全过程分类体系,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第四条【分类标准】

  生活垃圾按照以下类别实施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有机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核、剩饭剩菜、废弃食物、中药残渣等家庭厨余垃圾;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和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产品内脏等其他厨余垃圾;

  (四)其他垃圾,指除上述类别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调整。

  农村地区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实施方案可以由区县(自治县)根据本地实际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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