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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鸿雁人才奖励办法

重庆政府网    2021-03-11 09:23:53

  第八条  “鸿雁计划”入选人才资格认定及奖励工作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共同实施。

  第九条  引进人才的用人单位或园区在人才来渝工作满1年后,可以向单位纳税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人才奖励申请,并按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兑现奖励。

  第十条  “鸿雁计划”人才奖励标准,对于现有企业引进的人才,参照人才年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度的一定倍数确定;对于从事科技创业的人才,可实行定额奖励。

  A类人才参照其年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度的2倍或定额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B类人才参照其年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度的1.5倍或定额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C类人才参照其年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度的1.2倍或定额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奖励资金分3年发放,其中第一年发放奖励资金的40%,第二年发放奖励资金的35%,第三年发放奖励资金的25%。

  以上奖励作为市政府奖励,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对用人单位通过项目合作、技术开发、科技咨询、学术交流等方式柔性引进的人才实行弹性考核,奖励标准根据其在渝工作时间、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等确定,并按年度申报。

  第十二条  “鸿雁计划”入选人才符合我市其他人才政策条件的,按规定进行申报,并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计算的原则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三条  对“鸿雁计划”入选人才的用人单位按照引进人才年薪的5%给予经费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用人单位支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介费用、个人推荐人才奖励、引才工作经费等相关支出。

  第十四条  对来渝创新创业的人才及团队,在科技奖励、项目资助、股权激励、贷款贴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职称认定、创业扶持等方面按现有政策给予重点支持。鼓励各类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围绕创新创业团队开展创投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对创新创业团队提供债权融资服务。

  政策原文: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