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地户籍:
申请人应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外地户籍:
外来人员向暂住地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三、租金管理
(一)租金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县府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60%。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二)租金收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承租人按月交纳租金,交纳日期为每月20日前,拖欠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三)租金管理。租金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本息偿还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支出。
(四)拖欠租金。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按租赁合同约定通报其所在单位或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其工资收入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