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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广西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

南宁政府网    2023-04-24 23:02:53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相关单位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3〕17号)(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广西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工作,进一步支持企业降低成本,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

《通知》明确,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用人单位和职工均为0.5%。在实施工伤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管理前,全区各设区市(含自治区本级)按照2022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在实施工伤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后,全区统一以现行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