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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电网原副总经理孙海宏受贿190万元获刑3年

中国新闻网    2019-03-08 13:38:39

本报讯 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电网”)原副总经理孙海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151万元人民币、2万欧元、黄金1000克,共计价值人民币190万余元。法院经过审理,以受贿罪判处孙海宏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万元。

海口美兰区法院认定,孙海宏自2012年3月起担任海南电网副总经理,分管基建部和招投标等工作。2013年至2016年间,孙海宏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周某垣、胡某、崔某、成某、成某某、娄某、李某、崔某某等人好处费共计151万元人民币、2万欧元、黄金1000克,为他人谋取利益。

其中,周某垣在孙海宏的关照帮助下,广东天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顺利中标承建了海南电网几个工程的监理项目。为了感谢孙海宏在工程招投标等方面提供的帮助和支持,周某垣分两次送给孙海宏好处费人民币30万元;胡某在孙海宏的关照帮助下,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顺利承揽了海南电网的几个农网、城网改造项目。为了感谢孙海宏的帮助,胡某分2次送给孙海宏好处费人民币30万元。

另外,孙海宏收受的2万欧元按2013年下半年中国人民银行官网显示的欧元对人民币的最低汇率折算,2万欧元折算人民币金额为15.7502万元;孙海宏收受的1000克黄金按2013年下半年上海黄金交易所网站显示的最低黄金价格计算,1000克黄金价值人民币23.637万元。孙海宏通过家人于2017年11月17日退还赃款人民币55.5万元,于2017年11月21日退还赃款人民币101.2502万元,合计退还赃款人民币156.7502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孙海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90.387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孙海宏系自首,且退出其所收受的全部赃款合计人民币156.7502万元,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孙海宏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孙海宏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撤销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7)琼0108刑初638号判决第一项,判决上诉人孙海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维持被告人孙海宏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56.750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向胡某追缴被告人孙海宏退还的赃款人民币10万元、向崔某某追缴被告人孙海宏退还的黄金1000克(价值23.637万元),上缴国库的判决。(记者 刘柯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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