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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发布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办理流程 筹设期不得招生

中国新闻网    2019-02-17 14:42:38

南国都市报2月16日讯(记者黄婷 实习生陈珈云)近日,省教育厅等六部门下发《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办理流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海南新增设民办学校的,同意批准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有效期不超过3年),筹设期间不得招生。

海南省新设立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办理流程为:

一、举办者申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到民政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名称自主申报。

二、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教育或人社部门)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其中:举办技工学校或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培训机构的,到相应的人社部门审批;举办其他学校的,到相应的教育部门审批。

三、审批部门受理,同意受理的进入审批环节;不同意受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四、审批部门进行审核、考察、评审,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同意批准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有效期不超过3年),筹设期间不得招生;同意批准正式设立的,发给办学许可证;不同意批准筹设或正式设立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五、审批机关同意设立并核发办学许可证后,举办者到相应的民政或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

六、登记机关同意登记后,核发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

此外,根据海南省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办理流程,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施行前(2017年9月1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及新法施行前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其他文化教育培训机构,须在5年过渡期内(2017年9月1日—2022年8月31日)进行分类登记。确有特殊情况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可延期进行分类登记,但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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