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出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调整意见
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增设3000元缴费档次标准
近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在原有12个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基础上,增设3000元缴费档次标准。
《实施意见》完善了待遇确定机制,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省、州市、县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系数确定。
在中央确定的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省委、省政府根据全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州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年满65周岁及以上享受待遇的城乡老年居民,每月加发5元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50%,州市、县财政承担50%。参保人在缴费或待遇领取期间死亡的,州市、县财政给予12个月全省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此次下发的《实施意见》建立了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根据云南省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特别是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合理确定和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在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缴费档次标准基础上,增设3000元缴费档次标准。在脱贫攻坚期间,对未标注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州市、县级人民政府为其缴纳最低标准基本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