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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喀则市疫情防控政策11号公告

日喀则政府网    2022-03-25 14:33:53
日喀则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公告

(11号)

为进一步强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持续做好来(返)日喀则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现将近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事宜公告如下:

一、区内来(返)日喀则人员

(一)区内其它地市来(返)人员

近14日内无区外旅居史,且行程卡、健康码为绿码,无发热、干咳、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可自由流动。

(二)区外进藏后经其它地市来(返)人员

已在第一入藏地进行查验并实施管控,且期间未出藏(不包括发生本土病例和风险等级提升需进行追溯的人员),在提供第一入藏地出具的相关证明后,且行程卡、健康码为绿码,无发热、干咳、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不再重复进行核酸检测,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可自由流动。

二、区外来(返)日喀则人员

即日起,所有区外来(返)日喀则人员,须提前三天在藏易通和向欲前往部门、企事业单位、学校(教育部门)、用工单位、社区(村居)或当地疫情防控部门提前报备,并保留报备凭证(藏易通报备截图等)。各检查站要严格落实查验核酸检测报告(证明),行程卡、藏易通健康码等,并研判风险等级后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一)低风险地区来(返)人员

行程卡、健康码无异常,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且14日内无涉疫地区旅居史,无发热、干咳、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返藏后48小时内自行前往核酸检测机构进行1次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方可自由流动,并由所报备单位监督落实。未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或核酸检测报告过期的,返藏后分流至隔离酒店进行2次核酸检测(时间间隔24小时,期间不得随意流动),结果均为阴性的,无发热、干咳、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可自由流动。

(二)有本土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但未划分风险等级地区来(返)人员

1.14天内有本土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但未划分风险等级所在县(区、旗、直辖市的县区)旅居史人员,持48小时核酸检测报告,返藏后执行7天居家隔离观察,并在居家隔离观察的第1天、第4天和第7天进行核酸检测。在此期间,将其“藏易通”健康码调整为黄码。待相关人员落实完居家隔离观察措施且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后,将其“藏易通”健康码调整为绿码。

2.14天内有本土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但未划分风险等级所在市(地区、盟)其他无病例县(区、旗)旅居史人员,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行程卡、藏易通绿码,返藏后在第1、4、7天各主动开展1次核酸检测,期间要做好个人防护,戴口罩、勤洗手,主动进行体温和症状监测,如出现发热、咳嗽、嗅觉味觉减弱等异常情况,须及时到定点发热门诊就诊。

(三)中风险地区来(返)人员

1.14天内有中风险地区所在县(区、旗,直辖市的县、区)旅居史人员,原则上暂缓来(返)日喀则。已经进入日喀则的按照“填平补齐”原则,执行7天集中隔离观察和7天居家健康监测

2.14天内有中风险地区所在市(地区,盟)其他低风险县(区、旗)旅居史或中风险地区所在直辖市其他低风险县(区)旅居史人员,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行程卡、藏易通绿码,返藏后在第1、4、7天各主动开展1次核酸检测,期间要做好个人防护,戴口罩、勤洗手,主动进行体温和症状监测,如出现发热、咳嗽、嗅觉味觉减弱等异常情况,须及时到定点发热门诊就诊。

(四)高风险地区来(返)人员

1.14天内有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区、旗,直辖市的县、区)旅居史人员,非必要暂缓来(返)日喀则。已经进入日喀则的按照“填平补齐”原则,执行14天集中隔离观察和7天居家健康监测

2.14天内有高风险地区所在市(地区,盟)其他低风险县(区、旗)旅居史或高风险地区所在直辖市其他低风险县(区)旅居史人员,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行程卡、藏易通绿码,返藏后在第1、4、7天各主动开展1次核酸检测,期间要做好个人防护,戴口罩、勤洗手,主动进行体温和症状监测,如出现发热、咳嗽、嗅觉味觉减弱等异常情况,须及时到定点发热门诊就诊。

三、后续增加的涉疫地区来(返)日喀则人员,严格按照本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四、集中隔离产生的食宿等费用一律自理。核酸检测“应检尽检”费用由政府承担,“愿检尽检”费用由个人承担

五、广大市民和来(返)日喀则人员要自觉落实勤洗手、常通风、不聚集、出行时佩戴口罩,保持一米线以上社交距离等疫情防控措施,非必要不出藏;如出现发热、干咳、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立即前往就近公立医院发热门诊就诊,以排除风险。

六、广大市民及来(返)日喀则人员出行时,须主动配合当地机场、火车站、陆路检查站(点)、隔离酒店开展查验及管控工作,拒不配合或存在故意隐瞒行程及重要信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条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七、各边境县、重点景区可参照本公告,制定本辖区疫情防控措施。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前期公告、文件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日喀则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