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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关注道路交通事故的罪与罚

央视网    2019-02-28 15:03:03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四人获刑

央视网消息:目前,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3.25亿辆,在机动车快速增加的同时,频发的交通事故则严重威胁着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该怎么办?下面这几起案例或许有警示作用。2月21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4名犯有交通肇事罪的被告人进行了终审宣判。

审判长 冯桢:驳回张某的上诉,维持通州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崔某的上诉,维持通州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

四名被告人所犯的均是交通肇事罪,当天的宣判是二审也就是终审判决。被告人张某在2018年8月14日10点钟左右,驾驶重型货车行至北京市通州区耿庄桥南路口转弯时,未注意行车安全,将骑自行车通过路口的段某撞击并碾压,致其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主动拨打122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交警最后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法院最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被告人崔某、何某由于交通肇事,分别致一人死亡,均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均主动投案自首,除保险赔偿外,何某还主动支付被害人家属医疗费、补偿款12万元,取得家属谅解,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崔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被告人郭某,则是因为将驾驶的重型货车停在京平高速出京方向27.9公里处路边,被害人范某驾驶重型货车与其相撞后导致起火燃烧,造成范某及车上的申某两人死亡。经认定,被告人郭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法院最终因交通肇事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三年。

交通肇事未逃逸 三年以下刑罚

正所谓“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驾驶不规范,亲人两行泪”。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法院在对2016、2017、2018三年审理的406件涉道路交通刑事案件分析后发现,除了交通肇事外,更多人是因为酒后醉驾,犯了危险驾驶罪而被判刑。

法官介绍,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官强调,在当天宣判的张某等四人交通肇事案中,均有人死亡,郭某案更是导致两人死亡,最终判处的刑罚是十个月到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因是这四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都选择了主动报警、积极施救,并主动投案自首。如果交通肇事后他们逃逸了,那刑罚立刻就不一样了。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醉驾案占了交通刑事案的八成

在2016至2018三年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结涉道路交通刑事案406件,判处犯罪人员409人,其中交通肇事罪案74件,由于醉酒驾驶构成的危险驾驶罪案328件,占比超八成。

依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1-6个月),并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示,在开放的小区内道路、酒店的停车场等,醉酒驾驶机动车也涉嫌构成犯罪。另外,司机因为“隔夜酒”,也就头天晚上喝了酒,第二天开车上路被查获为醉驾的案例并不少见。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 冯桢:24小时之内,酒精在体内是不能代谢干净的。所以我们就提醒广大饮酒的朋友们,一定要提起注意。那么你饮酒后,尤其饮了白酒后,24小时以后再去摸你的车,再去开你的车,可能这样就不会引起很多的麻烦。

好意同乘 发生事故车主要赔偿

生活中,出于好意,免费搭载他人乘坐顺风车的情况并不少见,但一旦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人身伤害,那车主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2017年8月18日,邓某、高某等人结伴在新疆旅行,高某在乘坐邓某的车辆时,邓某为躲避碎石导致车辆进到沟内,致使高某腰椎、肋骨、胸椎等多处骨折,鉴定为十级伤残。高某出院后,就本次事故就医期间产生的医疗费向邓某提出索赔。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邓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共计24.8万多元。

邓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三中院审理后认为:车主邓某同意高某免费搭乘,形成好意同乘关系。作为机动车驾驶员,邓某负有高度安全注意义务,以保障自身和同乘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故对于发生事故、造成同乘人高某人身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邓某驾驶自己的私家车好意搭乘高某,未收取任何费用,就该部分而言,乘车人系无偿受益人,这不同于客运经营车辆。如果是客运车辆,在受害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运营者确实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 刘建刚:正是因为在这种好意同乘中,双方的关系不是一个运输与谋利作为基本特点的关系,而是一个基于情义的这种互惠互施的这样一种好意的关系,所以是要考量社会的公序良俗和公平的这种价值观念,法院是可以考量酌量降低一部分的责任。

最后,二审法院酌定判处邓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法官提示,在好意同乘中,如果被搭乘人自己也有过错,如不系安全带等,车主的责任会进一步降低。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 刘建刚:被搭载人你自己在副驾驶的位置上,你也没系安全带,虽然说驾驶人员有操作不当的地方,如果一旦查明你自己也有一些过失的话,对于搭载人的责任还要进一步降低的。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赔偿或达百万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就必然涉及到赔偿问题,赔偿的金额大概是个什么情况?对于私家车主来说,购买多少额度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合适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统计,近几年,该院审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逐年攀升,2018年共计652件,比2017年增幅逾20%,其中547件造成人身损害,309件导致人身伤残或死亡。

652起案件中,赔偿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有17件,50万元至100万元的31件,20万元至50万元的有35件。那么,以北京为例,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可能的赔偿金额会是多少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 侯军:以我们去年审理的案件为例,一般赔偿金额是在120万左右,但是这个只是一个平均数据,可能如果这个人自己的抚养人,生前他的抚养人比较多一些的话,可能数据还会更高一些,就是赔偿金额更多一些。

在北京三中院2018年审结的652起交通事故侵权案中,48%的案件侵权人在保险外进行了赔付。为此,法官建议,如果条件许可,车主可以考虑将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投保到100万元。

法官提示,驾车出行,安全第一,一定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那些脾气暴躁、肆意别车、并线,甚至一点小的剐蹭就暴力相向的“路怒症”患者,绝对是交通安全的极大隐患,本来小的民事案件,最终可能演变成刑事犯罪。并且“路怒症”患者故意制造的交通事故,商业保险是不予赔付的。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 余诤:他可能首先是别车,别车就可能形成追逐竞驶,这是危险驾驶罪。那么在别车的过程中,如果造成了人员伤亡,这就可能是交通肇事。如果故意造成人员伤亡,可能又形成了故意伤害。我们实践中还遇到了故意杀人,用车去把人给撞死了,由于“路怒症”。

(央视记者 冀成海 曹筱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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