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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强三人群里相互辱骂被民警拘留

网易河北    2019-03-07 10:04:32

网络时代,几乎每个人都拥有多个微信群,平时聊天中争吵几句很常见,可一旦在群里辱骂他人,可能就违法了......

以案说法

2019年2月4日,这一天是大年三十,枣强县张秀屯镇某村村民何某的儿子身体感到不适,何某便给村医周某打电话,望其为儿子诊治。而当时周某正忙于另一件事,并没有听清电话那头的内容,也没有出诊。何某情绪激动,借着酒劲儿,在本村的村民交流微信群中公然辱骂周某,周某当时并未在意,也没有与之理论。次日,周某同村的外甥王甲、王乙却不干了,二人也借酒劲儿,在微信群内对何某进行回骂。本应充满和谐氛围的村民交流群却在大年上出现了这样令人尴尬的杂音,三人被从群内移出。何某越想越气愤,自觉“占理”的他选择了报警。

接到报案,张秀屯派出所民警随即展开调查,认定何某、王甲、王乙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枣强县公安局依法对何某、王甲、王乙分别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日前,三人已被送衡水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如果有人心存侥幸,

触犯法律底线,

那么等待他的一定是法律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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